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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区慈善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慈善资金的管理,保证善款的合理使用,参照国务院《基金管理办法》及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慈善会财务由社会事业局代管,慈善资金,实行专户集中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 慈善会接收捐赠收入应向捐赠单位或个人出具社会团体捐赠专用票据,存入指定银行,并做好造册登记,及时向理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慈善资金按本会宗旨规定,用于助老、帮困助学、帮困助医、帮困建房、救灾救济、就业救助以及建设慈善超市等慈善项目。
第五条 慈善会的财务开支,需按审批程序的规定办理。每年经办人员提出开支预算方案,经秘书长审核后,报理事会审批后实施。
第六条 慈善会每项支出按照理事会审查通过的预算方案,由经办人员提出意见,报财务负责人和秘书长审核,并经常务副会长审批后方可支出。
第七条 慈善会应按有关的财务规定做好本会的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第八条 秘书长每半年向会长、常务副会长报告收支情况,年终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定期向社会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第九条 财务人员变动时,应按有关规定做好交接手续。
第十条 慈善会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财务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财务纪律,造成重大损失,应予以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高新区慈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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