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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成都高新区慈善会是根据国家社团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经成都高新区社会事业局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互助、互济、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赈灾济民、扶弱济困的传统美德。团结全体会员,多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协助政府做好社会救助工作,促进社会的稳定和慈善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成都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本会主要任务是: (一)筹集善款。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为困难群体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扶慰。 (二)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抚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三)开展同境内外、国内外慈善团体和友好人士的交往与合作。 (四)支持民间慈善事业,兴办各种慈善服务机构。 (五)做好团体会员单位的指导、管理、协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团体会员由管委会各部门、高新区有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成。个人会员由热衷于慈善事业的个人、华侨、侨胞和国际友好人士组成。 第六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热心于慈善事业的各团体单位,自愿向本会认捐一定数额的资金,经两名以上会员推荐,自愿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七条凡承认本会章程,热心于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向本会认捐一定数额的资金,经两名以上会员推荐,自愿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会本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监督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可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学术交流、咨询、培训和考察等活动。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其它活动。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慈善活动。 (三)认真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向本会提供有关发展社会慈善事业的调查报告、信息资料。 (五)向社会宣传慈善事业的义务。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一条 会员违反本会章程,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三条 本会设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代表组成,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其职责是: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 (三)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和会长。 (五)讨论和研究代表的各项提案。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决议事项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会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和执行机构,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两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其职责是: (一)听取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执行本会章程及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审查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提案。 (四)听取和审查年度内资金筹集、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制定本会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办法。 (六)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主席和名誉会长。 (七)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八)决定本会各部门负责人选。 (九)决定设立办事机构、派出机构。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大问题由会长会议讨论,日常工作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 第二十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及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本会聘请名誉主席和名誉会长若干人。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业务部门。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和主要来源: (一)境内外、国内外单位、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二)政府有关部门的资助。 (三)发展各种慈善事业的收益。 (四)其它合法收益。 第二十四条 本会筹集的资金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具体支出范围是:助老、帮困助学、帮困助医、帮困建房、救灾救济、就业救助以及建设慈善超市等慈善项目。 第二十五条 经费的筹集和开支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由秘书处负责办理,秘书处将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管理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等待遇,参照高新区现行临聘人员初级业务岗位标准执行。
第六章 会 址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址:成都市天府大道北段18号8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形势变化,需终止社团活动,即由常务理事会提议,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法定程序到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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